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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官方正版下载入口:HK]富智康集团(02038):持续关连交易

来源:米兰体育官方正版下载入口    发布时间:2025-11-29 2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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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一直不時進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惟須遵守現有協議所 載條款及條件。現有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於本公告日 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補充協議,將現有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 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本公司亦已就截 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項該等持續關連交易設定新年度上限或 建議年度上限(視情況而定)。 基於各項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新 年度上限,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 除外)按年計為0.1%或以上,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連同彼等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各自之年度上限以及其他補充協議均獲豁免遵守通函(括獨立財務意 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基於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 度上限,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除 外)按年計超逾5%且各建議年度上限均超過1,000萬元。因此,該等非豁免 持續關連交易各自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故非豁免持 續關聯交易、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建議年度上限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均須經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批准 後,方可作實。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將僅於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有 關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之決議案後方會生效。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 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之建議年度上限以及 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並已委任獨立財務顧 問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預計通函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 月五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括)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及其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本集團為垂直整合製造服務供應商,以客戶為中心,提供涵蓋整個產品生命週期的一站式解決方案。其服務範圍從初步設計概念及產品開發到大批量生產,為客戶提供無縫的端到端體驗。其服務範圍廣泛,括創新產品開發及設計、精密機構件及元件製造、印刷電路板組裝(PCBA)、系統組裝集成、供應鏈服務及解決方案以及售後支持(括退貨管理及產品維修╱翻新解決方案)。本集團在原設備製造(OEM)及原設計製造(ODM)能力方面均表現突出,可滿足特定市場和客戶產品生命週期需求。產品組合方面,本集團在手機、其他無線通訊裝置、電子消費產品及配件以及平板電腦、智能可穿戴設備、電子書閱讀器、智能音箱、AR/VR眼鏡、無人機等相關範疇積累了數十年的經驗。憑藉自身的技術優勢和人才優勢,本集團近年實施「2+2」戰略,積極拓展汽車電子用品、機器人、人工智能、新一代通訊技術等領域。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一直不時進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惟須遵守現有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現有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為續訂現有協議,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補充協議,將現有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計。

  現有協議(經不時修訂及補充)為框架協議,載列規管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之間就該等持續關連交易進行交易之一般╱基本原則。根據現有協議,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與鴻海(或鴻海科技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可訂立相關下文載列規管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連同相關現有協議)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

  根據採購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本集團已同意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由鴻海科技集團製造、擁有或持有(連同權益)而可能不時用於與本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其業務目的之產品(括但不限於物料及元件、工具、光導及一般製成品)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其他產品(括但不限於任何物料及元件)。上述物料及元件範圍涵蓋壓鑄件、軟性印刷電路板、印刷電路板、顯示╱觸控模塊、散熱片、一般在製品以及别的可能不時用於與本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其業務目的之物料及元件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别的物料及╱或元件。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採購補充協議(惟其將僅於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採購補充協議之決議案後方會生效),以將採購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

  根據採購交易,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主要用於手機製造之物料、元件到不斷變化之市況(可能影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之價格),本集團無法釐定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該等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之價格,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或本集團就有關交易之會計記錄過賬日期(視情況而定)後90日內支付採購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綜合服務及外支出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鴻海科技集團已同意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服務,括但不限於研究與開發服務、設計服務、維修服務及外服務。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綜合服務及外支出補充協議(惟其將僅於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綜合服務及外支出補充協議之決議案後方會生效),以將綜合服務及外支出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

  根據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鴻海科技集團向本集團提供服務,括但不限於手機研究與開發服務、手機設計服務以及手機及模具維修服務。由於該況而定)後90日內支付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產品銷售框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本集團已同意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或促使其附屬公司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由本集團製造、擁有或持有(連同權益)而可能不時用於與鴻海科技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其業務目的之該等產品(括但不限於物料及元件、工具、光導及一般製成品)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其他產品(括但不限於任何物料及元件)。上述物料及元件範圍涵蓋壓鑄件、軟性印刷電路板、印刷電路板、顯示╱觸控模塊、散熱片、一般在製品以及别的可能不時用於與鴻海科技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其業務目的之物料及元件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别的物料及╱或元件。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產品銷售補充協議(惟其將僅於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有關產品銷售補充協議之決議案後方會生效),以將產品銷售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

  品、手機部件及用於製造手機之模具以及其他消費電子產品。由於手機產品之規格變動及技術變革,產品銷售交易項下之產品規格將因彼等需要配合所生產之特定成品而不時變動及╱或考慮到不斷變化之市況(其可能影產品之價格),本集團無法釐定產品銷售交易項下之產品價格,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後90日內收取產品銷售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外收入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鴻海科技集團已同意於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委聘本集團提供服務,括但不限於手機及模內貼研究與開發及其他研發服務;手機及其他設計服務;手機及模具及其他維修服務;製模、電鍍、手機及桌面電腦金屬沖壓,以及别的可能不時構成鴻海科技集團業務一部分或可能不時提供作為鴻海科技集團業務一部分之服務;使用本集團擁有或租賃的技術設備及設施以支援上述事項;提供支援上述事項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之人員及其他資源;以及提供鴻海科技集團與本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其他服務及╱或外。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外收入補充協議,以將外收入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並進一步規定本集團為根據外收入協議提供服務的主要責任人,且須提供就提供服務可能所需的必要資源(括材料等存貨)及工具並承擔存貨風險。外收入補充協議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當日)生效。

  根據外收入交易,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提供外服務,括但不限於手機研究與開發服務、手機設計服務及手機及模具維修服務。由於該等服務之規格乃由訂約方於每次訂立交易時協定及╱或考慮到不斷變化之市況(可能影該等服務之價格),本集團無法釐定外收入交易之價格,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後90日內收取外收入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設備銷售框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本集團已同意於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可能由本集團製造、擁有或持有(連同權益)而可能不時用於與鴻海科技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有關業務目的之製模設備、烘焙及塗層線以及其他二手設備。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設備銷售補充協議,以將設備銷售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設備銷售補充協議將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大部分為二手設備),括但不限於濺鍍機、成型機及噴碼機,本集團因客戶訂單隨時間轉變及其持續設備利用率管理而不再需要該等設備,從而進行設備銷售交易。向鴻海科技集團購買及對其銷售之設備大多數為不同設備,相同設備不會在短期內向鴻海科技集團購買並售回。由於各二手設備將有不同規格及情況(括但不限於不同餘下可使用年期),本集團無法確定將售予鴻海科技集團之設備價格,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後90日內收取設備銷售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非不動產租賃支出補充協議,以將非不動產租賃支出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非不動產租賃支出補充協議將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根據非不動產租賃支出交易,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租賃非不動產,括但不限於用於本集團之手機製造之設備、機器及其他可動產。該等設備及機器主要括計算機數控機床及激光打標機。由於技術變革及提升,設備及機器非不動產訂立個別特定之租賃協議。該特定租賃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均與非不動產租賃支出框架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一致,並詳列規範租用該非不動產之年期、租金及其他條款及條件。

  本集團根據非不動產租賃支出交易應付予鴻海科技集團之租金將於有關訂約方不時按個別情況協定之有關期間內支付,預期通常於相關日期或本集團就非不動產租賃支出交易之會計記錄過賬日期(視乎情況而定)後90日內支付。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設備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本集團已同意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由鴻海科技集團製造、擁有或持有(連同權益)而可能不時用於與本集團業務有關或用於有關業務目的之烘焙及塗層線以及其他設備(括但不限於鴻海科技集團製造或向第三方購買或採購之新設備以及鴻海科技集團曾使用之二手設備)以及鴻海科技集團與本集團可能不時協定之其他設備。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設備採購補充協議,以將設備採購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而設備採購補充協議將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導致向鴻海科技集團重複採購設備)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用於手機製造之二手或新設備(括但不限於計算機數控機床、機械手及激光切割機)。由於新設備之規格乃為本集團需要量身訂製,而二手設備有多種規格及條件,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之設備並無固定價格,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後120日內支付設備採購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一般服務支出補充協議,以將一般服務支出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並闡明一般服務支出交易之定價條款。一般服務支出補充協議將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定價之公用設備費用)及訂約方根據一般服務支出交易之性質而不時協定之若干分配基準,向本集團收取一般服務支出交易之費用。本公司認為,過往及現有之分配基準及比率屬公平及合理。本公司將致力按公平及公正之基準與鴻海協定任何未來分配基準及比率。

  本集團通常於相關日期後90日內支付一般服務支出交易款項。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租賃支出補充協議,以將租賃支出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而租賃支出補充協議將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根據租賃支出交易,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租用不動產,大部份是用作手機製造場所。由於該等物業之位置及條件各不相同,本集團無法確定租金,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有關訂約方可就本集團根據租賃支出框架協議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租賃收入框架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本集團已同意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內不時按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不時協定將本集團於世界各地擁有之物業或其任何部分租予鴻海科技集團。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租賃收入補充協議,以將租賃收入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而租賃收入補充協議將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生效。

  (b) 若未能取得平均巿值租金,應付租金須按「成本加利潤」基準釐定;或(c) 若平均巿值租金基準或「成本加利潤」基準概不適當或適用,租賃收入交易項下應付租金則以有關訂約方按合理商業原則協定為準。

  根據租賃收入交易,由於該等物業之位置及條件各不相同,本集團無法確定租金,惟已同意上文所載之定價條款。有關訂約方將就本集團旗下相關成員公司根據租賃收入框架協議租予鴻海科技集團旗下相關成員公司之各項物業訂立特定租賃協議,租期最高達10年。

  租賃收入框架協議項下應付租金將於訂約方不時協定之有關期間內支付。根據現時特定租賃協議,鴻海科技集團旗下相關成員公司應付本集團旗下相關成員公司之租金乃按月或按季支付。該等付款條款通常由本集團於其與獨立第三方或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交易中採納。該等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不優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2條,除非屬於特別情況,否則規管發行人持續關連交易之協議年期不得超過三年。由於租賃收入交易項下擬訂立之特定租賃協議之年期可能超過三年,故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解釋需要為期超過三年之理由,以及確認上述期限符合此類協議的一般商業慣例。獨立財務顧問於達致其認為需要長於三年(即最多10年)的期限的意見時,已考慮下列事項:

  (i)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一直在進行若干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以不時推進彼等各自的業務及?運。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之間長期建立之關係及聯繫,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之間因全球地理上方便及鄰近,可(其中括)使交易方彼此間之溝通及協調更為有效、方便及時;

  (ii) 本集團擁有多項物業(括但不限於空地、曠地、生產廠房、辦公室、建築物、構築物及宿舍,以及相關或附屬設施),並可能不時有剩餘空間;因此,本集團認為,將有關剩餘空間出租為本集團賺取更多收入,符合其最佳利益;

  (iii) 倘本公司認為在長期內不會將有關剩餘空間用於製造業務之情況下如此行事符合其最佳利益,則雙方可訂立一份租期不超過10年之特定租賃協議,以滿足租戶之業務需求,並為本集團提供機會獲取長期穩定之租金收入;及

  (iv)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間聯交所網站所公佈非住宅物業租賃交易公開資料顯示,除租期為最高三年之租賃協議外,亦有8項租期超過3年之租賃交易,其有關協議之年期介乎約4年11個月至19年7個月(「市場長期租賃交易」)。租賃收入交易之條款允許本集團訂立期限最長達10年之特定租賃協議,屬於市場長期租賃交易之範圍。

  1. 採購交易 (a) 就向核准供應商採購 倘本集團客戶就本集團為其客戶製造最終產品所而言,以供應商與本 使用之部分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之供應,批准集團客戶協定之價格 或另行指定鴻海科技集團為核准供應商,而本集團為準;若並無有關價 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該等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格,則以參考平均 則該等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會按本集團客戶與鴻市價而釐定之價格為 海科技集團(本集團並無直接參與其中)協定之價準;或 格採購。就指定向核准供應商採購之物料、元件及

  (b) 若上文第(a)項並不適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物當或適用,則以本集 料、元件及其他產品之成本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按 團協定之利潤後釐定。該等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成本加利潤」原則協 主要括根據本集團或其客戶之特定規格由鴻海科定之價格為準;或 技集團訂製之外殼模組及攝像頭模組,而市場上無法輕易獲得相同的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在釐定

  (c)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適當或適用,則以本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存貨優化管理,鴻海科技集團按合理商業原則協定 可能同意低於成本及市價之定價。在此情況下,本之價格為準。 集團將按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該等較低價格作出採

  2. 綜合服務 (a) 若鴻海科技集團已獲 倘本集團客戶批准或另行指定鴻海科技集團向本集及外支出 本集團之有關客戶批 團提供外服務用於本集團製造最終產品予本集團交易 准或另行指定,以鴻 客戶及本集團需要鴻海科技集團之該等服務,則有海科技集團與該等客 關服務按鴻海科技集團與本集團客戶協定之價格收戶協定之價格為準; 費(本集團並無直接參與其中)。就指定服務供應若並無有關價格,則 商提供外服務而言,本集團不可向其他服務供應以參考平均市價而釐 商取得該等外服務。倘經計及按本集團與其客戶定之價格為準;或 (鴻海科技集團並無直接參與其中)協定向本集團客戶銷售相關最終產品之售價及製造該產品之相關成

  (b) 若上文第(a)項並不恰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鴻海科技集團向本集團提供外當或適用,則以本集 服務之成本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按 釐定。該等外服務乃根據本集團特定要求提供,「成本加利潤」原則協 且市場上無法輕易獲得有關服務。於釐定利潤時,定之價格為準;或 本集團計及市場上性質相若之外服務(與本集團所需的外服務具有可比性但不相同)之利潤(透

  (c)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恰當或適用,則以本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產能利用率管理,鴻海科技集按合理商業原則協定 團可能同意低於成本及市價之價格。在此情況下,之價格為準。 本集團將按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該等較低價格向

  3. 產品銷售 (a) 若本集團已獲鴻海科 倘本集團獲鴻海科技集團客戶批准或另行指定向鴻交易 技集團之有關客戶批 海科技集團供應產品,則產品乃按本集團與鴻海科准或另行指定,以本 技集團客戶(在鴻海科技集團並無直接參與之情況集團與該等客戶協定 下)協定之價格銷售。

  (b) 若上文第(a)項並不恰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產品當或適用,則以本集 之成本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釐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按 定。該等產品括手機產品及部件、用於製造手機「成本加利潤」原則協 之模具以及其他產品,全部均由本集團根據鴻海科定之價格為準;或 技集團之特定規格訂製,而市場上無法輕易獲得相同的產品。於釐定利潤時,本集團計及市場上性質

  (c)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恰當或適用,則以本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存貨優化管理,本集團可能同按合理商業原則協定 意低於本集團近期獨立交易之成本或價格╱利潤之之價格為準。 價格。在此等情況下,本集團僅在產品無法按較高

  4. 外收入 (a) 若本集團已獲鴻海科 倘本集團獲鴻海科技集團客戶批准或另行指定向鴻交易 技集團之有關客戶批 海科技集團提供外服務,外服務乃按本集團與准或另行指定,以本 鴻海科技集團客戶(在鴻海科技集團並未直接參與集團與該等客戶協定 之情況下)協定之價格提供。

  (b) 若上文第(a)項並不適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提供外當或適用,則以本集 服務之成本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按 釐定。該等外服務乃根據鴻海科技集團特定要求「成本加利潤」原則協 提供,且市場上無法輕易獲得有關服務。於釐定利定之價格為準;或 潤時,本集團計及市場上提供性質相若之外服務(與鴻海科技集團所需的外服務具有可比性但不

  (c)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適當或適用,則以本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產能利用率管理,本集團可能按合理商業原則協定 同意低於成本之價格或本集團近期獨立交易之價之價格為準。 格。在此情況下,倘邊際收益(即交易價格較可變

  5. 設備銷售 (a) 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 設備之賬面值乃基於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之會計記交易 賬目內就有關設備所 錄。該定價應用於二手設備。鑒於向鴻海科技集團記錄之賬面值;或 銷售之設備為二手設備且其規格及狀況各有不同,故並無可用市價。因此,本集團認為基於根據本集

  (b) 若上文第(a)項並不適 平均市價乃基於向╱自獨立客戶╱供應商銷售╱當或適用,則以參考 採購性質相若之設備。一般而言,本集團將會在與平均市價而釐定之價 鴻海科技集團進行建議交易後六個月內選擇至少一格為準;或 項獨立交易(於考慮獨立客戶╱供應商至少兩份報

  (c) 若上文第(a)項及第(b)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本集團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設備項概不適當或適用, 之成本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釐則以有關訂約方按「成 定。擬出售予鴻海科技集團的設備規格及條件各不本加利潤」原則協定之 相同,且市場上無法輕易獲得有關設備。於釐定利價格為準;或 潤時,本集團計及市場上銷售性質相若之設備(與

  (d)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適當或適用,則以訂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約方按合理商業原則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設備利用率管理,本集團可能協定之價格為準。 同意低於賬面值、成本之價格或本集團近期獨立交易之價格。在此情況下,僅當設備無法按較高價格

  6. 非不動產租 (a) 本集團根據非不動產 為取得市值租金,本集團會參考本集團向獨立第三賃支出交易 租賃支出交易應付之 方租賃此類非不動產之近期租賃交易(如有)。一般租金須按公平及合理 而言,本集團將在與鴻海科技集團進行建議交易之基準,並參考市場上 六個月內選取至少一項獨立交易(於考慮獨立出租其他同類財產之平均 人至少兩份報價後得出)或(倘並無獨立交易)獨立市值租金而釐定;或 出租人之兩份報價,以釐定平均市值租金或市值租金(倘只有一項獨立交易)。本集團將作出審閱及核

  (b) 若未能取得平均市值 成本加利潤乃按鴻海科技集團的交易相關成本另加租金,則非不動產租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所協定的利潤釐定。釐定利賃支出交易項下應付 潤時,本集團透過參考本集團向獨立人士╱獨立人之租金須按「成本加利 士向本集團租賃的類似性質非不動產所得利潤,衡潤」基準而釐定;或 量於市場上租賃類似性質非不動產(與擬向鴻海科技集團租賃的非不動產具有可比性但不相同)的利

  (c) 若平均市值租金基準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及「成本加利潤」基準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均不適當或適用,則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非不動產利用率管理,鴻海科非不動產租賃支出交 技集團可能同意低於成本及市價之定價。在此情況易項下應付之租金由 下,本集團將按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該等較低價有關訂約方按合理商 格向鴻海科技集團租用該等非不動產。本集團將審業原則協定。 閱並確保有關價格乃低於成本及市價,且有關價格

  7. 設備採購交易 (a) 鴻海科技集團相關成 設備之賬面值乃基於鴻海科技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之員公司賬目內就有關 會計記錄。該定價主要應用於二手設備。鑒於自鴻設備所記錄之賬面 海科技集團採購之二手設備之規格及狀況各有不

  (c) 若上文第(a)項及第(b)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設備之成本項概不適當或適用, 加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釐定。本集則以有關訂約方按「成 團擬購買的設備規格及條件各不相同,且市場上無本加利潤」原則協定之 法輕易獲得有關設備。於釐定利潤時,本集團計及價格為準;或 市場上性質相若之設備(與鴻海科技集團擬出售的

  (d)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適當或適用,則以訂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約方按合理商業原則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設備利用率管理,鴻海科技集協定之價格為準。 團可能同意低於賬面值、成本及市價之定價。在此情況下,本集團將按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該等較

  8. 一般服務 (a) 若有相關政府部門釐 該價格乃基於有關政府部門頒佈之政府釐定價格,支出交易 定的價格,以該政府 如深圳之電費乃按照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頒佈釐定的價格為準;或 之價格,及深圳之水費乃按照深圳市深水龍華水務有限公司頒佈之價格。

  (d) 若上述定價基準概不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適當或適用,則以有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關訂約方協定的價格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產能利用率管理,鴻海科技集為準。 團可能同意低於政府釐定價格、成本及市價之定

  9. 租賃支出 (a) 本集團根據租賃支出 為取得市值租金,本集團會參考向獨立第三方租賃交易 交易項下應付之租金 同類當地物業之近期租賃交易(如有)。一般而言,須按公平及合理基 本集團將會在與鴻海科技集團進行建議交易後六個準,並參考市場上其 月內選擇至少一項獨立交易(於考慮獨立出租人至他同類當地物業之平 少兩份報價後得出)或(倘並無獨立交易)獨立出租均市值租金而釐定; 人之兩份報價,以釐定平均市值租金或市值租金或 (如僅有一項獨立交易)。

  (c) 若平均市值租金基準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及「成本加利潤」基準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均不適當或適用,則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物業利用率管理,鴻海科技集以有關訂約方按合理 團可能同意低於成本及市值租金之定價。在此情況商業原則協定之租賃 下,本集團將按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該等較低價支出交易項下應付之 格向鴻海科技集團租賃該等物業。本集團將審閱及租金為準。 確保該等價格低於成本及市值租金,且有關價格不

  10. 租賃收入交易 (a) 鴻海科技集團根據租 為取得市值租金,本集團會參考向獨立第三方租賃賃收入交易項下應付 同類當地物業之近期租賃交易(如有)。一般而言,之租金須按公平及合 本集團將會在與鴻海科技集團進行建議交易後六個理基準,並參考市場 月內選擇至少一項獨立交易(於考慮獨立承租人至上其他同類當地物業 少兩份報價後得出)或(倘並無獨立交易)獨立承租之平均市值租金而釐 人之兩份報價,以釐定平均市值租金或市值租金定;或 (如僅有一項獨立交易)。倘並無上述市值租金,本

  (b) 若未能取得平均市值 成本加利潤乃基於本集團所產生交易之相關成本加租金,則應付租金須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協定之利潤而釐定。於釐定按「成本加利潤」基準 利潤時,本集團計及市場上租賃性質相若之物業而釐定;或 (與擬租賃予鴻海科技集團的物業具有可比性但不

  (c) 若平均市值租金基準 在合理的商業原則下,有關價格及按照該等價格擬及「成本加利潤」基準 進行的交易應符合本公司最佳商業利益,當中計及均不適當或適用,則 下列因素。考慮到其物業利用率管理,僅當本集團以有關訂約方按合理 未能按較高租金向獨立人士出租任何未使用物業商業原則協定之租賃 時,本集團可能同意低於成本及市值租金之定價。

  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一直在進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以不時推進各業務及?運。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建立已久之關係及聯繫,以及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之間因全球地理上方便及鄰近,可(其中括)使交易方彼此間之溝通及協調更為有效、方便及時。

  鴻海科技集團為3C行業之全球製造服務供應商龍頭。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一方面提供较为可靠、適時及高效之物料、元件及其他產品供應以及提供服務以支援本集團日常業務?運,而此舉有利於本集團對產品採購、表現及品質、按時、生產、設施、產能、支出、供應鏈及售後服務之有效監控及管理,另一方面則為本集團帶來更多收入,提升本集團資產及服務之利用率及管理。整體而言,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繼續不時進行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可大大降低本集團及鴻海科技集團相互的?運風險,有利於本集團按持續經?基準進行的日常業務?運。

  現有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為重續現有協議,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補充協議,將現有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括該日)計。訂約各方將審閱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款並於適當情況下於補充協議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前訂立協議,以進一步延長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的期限,惟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適用規定。

  鴻海為3C製造服務行業之翹楚。在3C行業之整合趨勢下,越來越多由鴻海科技集團生產之物料及元件種類被用作生產消費電子產品,特別是手機。本公司相信,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成員公司可向客戶提供一整系列之垂直整合製造服務,乃本集團之重要競爭優勢。

  本公司認為,本集團透過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要求鴻海科技集團提供之服務可提高本集團在手機製造業務之手機製造能力及有關方面之產能,並令本集團於產能規劃方面更具靈活性,且讓本集團更有效率地經?其業務。

  本公司認為,透過不時因應鴻海科技集團之需要進行產品銷售交易以賺取更多收入及提升其資產之利用率,乃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前提為鴻海科技集團乃按與市場價格相若及╱或對本公司而言屬公平合理的價格向本集團採購。

  本集團之若干設備不時可能由於多種因素(如客戶要求新產品規格、產能規劃及新生產安排)而不再符合本集團之生產需要。然而,該等設備或可用於鴻海科技集團之業務?運。本集團可以本公司認為屬公平及合理之價格向鴻海科技集團銷售該等設備,藉以為本集團賺取更多收入。

  從鴻海科技集團採購設備有助縮短運送設備至本集團之交貨時間。本集團過往亦曾按鴻海科技集團賬目內設備之賬面值向鴻海科技集團採購狀況良好之二手設備。就訂製設備從鴻海科技集團獲得所需之保養服務,對本集團亦更為便利。

  本集團若干生產設施位於鴻海科技集團擁有及管理之物業內,並根據租賃支出交易租賃予本集團。在該等物業內,鴻海科技集團為所有租戶(括本集本集團部份在若干司法權區之業務設在鴻海科技集團於該等司法權區之工業園,在3C行業之整合趨勢下,鴻海科技集團成員公司之能力與技術均踞於領導地位,而本集團鄰近鴻海科技集團之成員公司,實對本集團有利。尤其是,倘本集團客戶選擇該等鴻海科技集團成員公司為核准供應商,地理位置接近可為本集團節省更多成本及提升效率。

  本集團的自有物業(括但不限於空地、曠地、生產廠房、辦公室、建築物、構築物及宿舍,以及相關或附屬設施),並可能不時有剩餘空間。本公司認為,根據租賃收入交易的相關協議按與巿價相若及╱或高於租賃物業應佔成本的價格將剩餘空間出租,藉以為本集團賺取更多收入,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倘本公司認為利用該等剩餘空間符合其最佳利益,則租賃收入交易項下將予訂立之特定租賃協議之租期不超過10年,以滿足租戶的業務需求,並為本集團提供機會取得更長期的穩定租賃。

  下表所載為(1)各項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過往實際金額;(2)各項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現有年度上限;及(3)各項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或新年度上限(視情況而定):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應的現有年度上限,並將與本公司外部核數師繼續共同監督,以確保各項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交易總額將不會超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應的現有年度上限。更多詳情請參閱下文「內部監控措施」一節。

  1. 基於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金額,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除外)按年計超逾5%且各建議年度上限均超過1,000萬元。因此,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自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故非豁免持續關聯交易、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均須經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批准後,方可作實。

  2. 基於各項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新年度上限金額,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除外)按年計為0.1%或以上,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條,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連同彼等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自之年度上限以及其他補充協議均獲豁免遵守通函(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b) 基於採購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過往交易金額,以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收益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為100.9%,採購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394.1百萬美元;

  (b) 基於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過往交易金額,以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收益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為100.9%,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36.95百萬美元;

  (b) 基於產品銷售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過往交易金額,以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收益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為100.9%,產品銷售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1,064百萬美元;

  (b) 基於一般服務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過往交易金額,以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收益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為100.9%,一般服務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4.53百萬美元;

  (a) 基於租賃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過往交易金額約6.24百萬美元,以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較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為8.8%,租賃支出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6.79百萬美元;

  (b) 基於租賃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過往交易金額約2.37百萬美元,以及租賃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交易金額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交易金額之過往增長率為3.8%,租賃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估計交易金額約為2.46百萬美元;及

  (c) 租賃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金額乃根據租賃收入交易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增長率3.8%,以及在優化本集團資源使用時,本集團更多物業可能租予鴻海科技集團而估計;及

  採購交易、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產品銷售交易、一般服務支出交易及租賃支出交易於二零二五年之交易金額乃根據上述各項交易之實際交易金額以及本集團之收益之過往增長率而估計。本集團進行採購交易、綜合服務及外支出交易、一般服務支出交易及租賃支出交易的目的為支持本集團履行客戶訂單,而產品銷售交易為本集團帶來收益。考慮到該等交易與本集團收益之間的關係,採購彼等將於取得通函所載獨立財務顧問之建議後發表意見)認為,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自之建議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及合理,且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均在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以及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將經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修訂)各自之條款均屬公平及合理,乃以一般商業條款為基準,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就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而言,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自之新年度上限均屬公平及合理,且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均在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以及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經其他補充協議修訂)各自之條款均屬公平及合理,乃以一般商業條款為基準,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前任執行董事池育陽先生為一間鴻海附屬公司及一間聯?公司之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張傳旺先生為鴻海科技集團之僱員及鴻海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鑒於彼等與鴻海科技集團的關係,彼等已就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非執行董事黃英士先生為鴻海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由於黃先生於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之後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彼並無就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投票。除所披露外,概無另外的董事須就有關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鴻海訂立一般服務收入補充協議及非不動產租賃收入補充協議。根據本公司對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一般服務收入交易及非不動產租賃收入交易各自相關年度金額之估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1)條,一般服務收入交易及非不動產租賃收入交易仍為本公司符合最低豁免水平之持續關連交易,可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獨立股東批准、年度審閱及所有披露規定。

  本集團已就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括持續關連交易)採納以下內部監控措施:? 在進行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之交易前,本集團採購部門及╱或?運部門(視情況而定)會審閱及核對根據定價條款及詳情所釐定之定價是否屬公平合理。除在進行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項下之交易(有關協議項下之定價條款乃首次應用或定價條款與先前所用不同)前審閱定價外,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之會計部門會按季度審閱採購部門及╱或?運部門(視情況而定)上述所進行的工作。

  ? 本公司已就監控關連交易(括持續關連交易)制定及備存本公司關連人士名單,而名單副本連同持續關連交易各框架協議及其後補充協議之副本一直存放於本集團總部之會計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審查及監控持續關連交易,確保並無超出相關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且持續關連交易已按照與有關持續關連交易有關的框架協議下的定價政策或機制進行。本集團總部之會計部門每月會從本集團相關?運部門收集各類持續關連交易之更新年度滾動預測(「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並使用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計算及監控估計本集團各類持續關連交易之全年交易金額。就各類持續關連交易而言,本集團總部之會計部門亦將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與預先批准之年度上限金額或最低豁免門檻進行比較,以檢查當時是不是真的存在估計全年交易金額超逾相應年度上限金額或最低豁免門檻之任何潛在風險。當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進行之相關類別持續關連交易有潛在新交易時,本集團首席財務官(「本集團首席財務官」)將知會本集團總部之會計部門,確保該等潛在新交易已納入相關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並於有必要時根據當時可供本集團首席財務官審閱之相關新潛在交易之資料更新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當相關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顯示可能超逾相關類別持續關連交易預先批准之年度上限金額或最低豁免門檻時,則本集團總部之會計部門在諮詢本集團?運部門後會再次檢查相關持續關連交易滾動預測之相應原因及╱或假設,然後向本集團首席財務官匯報。本集團首席財務官其後將進行內部審查,評估是否可能超過當時現有之預先批准年度上限金額或最低豁免門檻,如有可能超過,則將促使重新遵守上市規則下有關修訂符合最低豁免水平持續關連交易當時之現有預先批准年度上限金額或就有關交易設定年度上限金額(可能超出最低豁免門檻)之所有適用規定。

  計部門一般會向本集團內部審計職能諮詢有關持續關連交易之合規事宜,並每半年向本集團首席財務官匯報,本集團首席財務官(以個人名義及代表本集團管理層(受委以協助董事會進行本集團企業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將每半年向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現時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匯報,並同時向審核委員會提供確認書,確認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均(a)在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b)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及(c)根據規範該等交易之相關協議,按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整體利益之條款訂立;且適用於持續關連交易之本集團內部監控程序妥善執行及運作、充分及有效地確保該等交易按上述方式進行。審核委員會將據此考慮。

  ? 本公司之外聘核數師每年審閱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以核對及確認(其中括)定價條款是否得以遵守及有否超出有關上限。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6條,本公司之外聘核數師將(以獨立核證報告形式)向董事會匯報其結果及結論。

  ? 獨立非執行董事每半年審閱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年度審閱及披露規定),以核對及確認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是否在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及根據規範該等交易之相關協議按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整體利益之條款進行,以及本公司實施之內部監控程序是否妥善執行及運作,及就確保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乃根據有關協議所載定價政策進行而言是否充足有效。

  ? 根據二零二四年年報綜合財務報表附註34,附註34(a)及(b)項下的關聯方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且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規定。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要求的有關於該財政年度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相關披露,載於二零二四年年報第58至70頁「持續關連交易」一節。

  誠如上文所述,於本公告日期,鴻海為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因此,鴻海屬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集團與鴻海科技集團不時所訂立持續關連交易項下所擬進行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除外)按年計超逾5%且各建議年度上限均超過1,000萬元,該等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自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因此,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各項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新年度上限至少一項適用百分比率(不適用於現有涵義之溢利比率及股本比率除外)按年計為0.1%或以上,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項部分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新年度上限及其他補充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尋求獨立股東批准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項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之建議年度上限以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股東特別大會上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由於鴻海為各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之訂約方,故此鴻海及其聯繫人須就並將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以批准上述事項之決議案放棄投票。於本公告日期,鴻海及其聯繫人合共於508,103,452股股份(不括本公司持作庫存股份之股份)擁有權益,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約64.44%。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審議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自建議年度上限以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並就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自建議年度上限以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是否在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就此,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預期載有(其中括)(i)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各自建議年度上限以及股東特別大會補充協議之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設備採購框架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訂立之設備採購框架協議 協議」 (經日期分別為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

  「設備銷售框架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訂立之設備銷售框架協議 協議」 (經日期分別為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

  「租賃支出框架 指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富泰宏」,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 協議」 司,其後由本公司取代作為訂約方)與鴻海所訂立日期為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之租賃框架協議(經富泰宏與鴻海所訂立日期為二零

  「租賃收入框架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訂立之租賃框架協議(經 協議」 日期分別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

  「非不動產租賃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就可移動之非不動產而訂立 支出框架協議」 之租賃框架協議(經日期分別為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之補

  「非不動產租賃收入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就可移動之非不動產而訂立 框架協議」 之租賃框架協議(經日期分別為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一九 協議」 (鴻海之聯繫人,前稱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Innolux Display Corporation),其後改稱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於協議項下所

  「一般服務支出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訂立之一般服務協議(經日 協議」 期分別為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

  「一般服務收入 指 本公司與鴻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訂立之一般服務框架協 協議」 議(經日期分別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及二零二二年十

  「鴻海科技集團」 指 鴻海、其附屬公司及╱或聯繫人(視乎情況而定)(本集團除外)「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董事會已成立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劉紹基先生、陳淑娟女士及邱彥禎先生)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非豁免持續關連交

  「綜合服務及外 指 本公司與鴻海所訂立日期為本公告日期之補充協議,在取得獨立股 支出補充協議」 東批准之條件下,將綜合服務及外支出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

  「非不動產租賃 指 本公司與鴻海所訂立日期為本公告日期之補充協議,將非不動產租 支出補充協議」 賃支出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 收入補充協議」 賃收入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

  「產品銷售補充 指 本公司與鴻海所訂立日期為本公告日期之補充協議,在取得獨立股 協議」 東批准之條件下,將產品銷售框架協議之現有年期延長一年,由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括首尾兩日)